化妆品配方中使用了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原料,如何标注具体使用部位?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配方中使用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原料,应说明原植物的使用部位。如配方中填报原料为“桃(PRUNUS PERSICA)汁”,应根据其来源在配方表备注栏中备注其使用部位,如“果肉”。
宣称“微晶”或“微针”类产品,若根据其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皮肤表面的,则该类产品超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应当简要描述实际生产过程的主要步骤,包括投料、混合、灌装等。如存在预混合、灌装等生产步骤在不同生产企业配合完成的,应当在备注中予以注明。
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中需要控制含量的成分的控制范围应如何规范填报?
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需要根据配方申报量设置控制范围的成分,比如奥克立林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为5%,如拟将其指标控制范围上限设为6%,下限设为4%,指标的控制范围可以表示为 4%~6%、(4~6)%、(0.8~1.2)×配方量等。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鼓励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标准。儿童化妆品应按照《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相关研究资料设置科学合理的pH值项目、指标范围、质量管理措施及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