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规定,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等非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原因,导致注册延续申请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相关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核实意见。
具体申请需符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报受理审核要点(试行)》的要求。
新闻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