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危险货物豁免运输

背景介绍

危险货物在进行运输时,需要按照危险货物相应法规找寻拥有合规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运输企业或单位进行运输。

但现实情况是并不是所有的危险货物都需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的方式进行承运,有些危险货物因其危险性低,运输量少,包装良好等因素,在运输时对周边的人或环境产生的危险会大大降低,这种危险货物在实际运输时甚至可按照普通货物的方式进行承运。

目前国内道路运输阶段,针对危险货物的豁免规定有如下几种方式:

1. 有限数量豁免;

2. 例外数量豁免;

3. 特殊规定豁免运输。

无论是哪种豁免运输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将一些低危险性的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时按照普通货物的方式进行运输。

我们能提供

基于以上法规和企业需求,目前瑞欧科技可为企业提供如下关于危险货物豁免运输的服务:

 危险货物豁免咨询/判断

帮助企业判断是否现有的危险货物可以按照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特殊规定的豁免方式进行运输,明确判断准则。

 危险货物豁免规定解读(含实操指导)

  • 法规依据

  • 豁免规定选择 (有限/例外/特殊规定豁免)

  • 豁免运输条件解读(包装、容量、标签、文件等要求)

  • 案例分析/指导

危险货物豁免运输的三种方式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危险货物都可以按照有限数量进行运输。因此,在开展相关业务前,我们首先需要确认对应的危险货物是否适用于按照有限数量进行运输,以确保安全合规。

确定有限数量运输

确定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

判断危险货物是否可以按照有限数量进行运输,需要参考 JT/T 617 第三章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第 7a 列。该列展示了在有限数量运输情况下,对装载危险货物容量的限制要求。

如果企业在该栏中发现自己的危险货物有除“0”以外的数值显示,就说明该危险货物可以按照有限数量进行运输。此时,企业便需要去满足有限数量运输的一系列条件。目前该系列条件可以参考 JT/T 617-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三章中关于有限数量特殊要求的相关内容。

有限数量特殊要求

1)容量限制要求

在有限数量运输中,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是关于容量或装载量的问题。

这个装载量要求,正如上述所提到的,就是在一览表的第 7a 列中列出的数值。这个数值代表的是危险货物内包装的最大装载量。例如,上图中 UN2297 对应的有限数量栏为 5L,意味着这种危险货物的内包装最大容量为 5L。

那么针对一个完整的包件,是否可以放置多个内包装呢?这也是企业常常感到困惑的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个完整的有限数量包件(包括包装质量)的总重量不能超过 30kg。另外,如果企业选择使用易碎或易破的内包装,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包装,这些内包装应当放置在符合规定的中间包装中。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包件的总重量(包括包装)不得超过 20kg。

因此,在面对有限数量的容量限制问题时,我们需关注两个主要限制要求:内包装的装载量和整个包件的总质量。这两个要求明确规定,在每个包件中,我们不能仅凭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随意填充。

2)包装限制要求

在讨论了容量限制要求之后,是否针对有限数量的包装还有其他特殊要求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 JT/T 617.3 的规定,对于包装有详细的要求,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 应使用组合包装:危货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应装在有合适外包装的内包装中,可使用中间包装。运输气雾剂或装气体的小型容器等物品时,无须使用内包装。

  • 除了1.4 S的爆炸品外,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收缩包装或者拉伸包装托盘作为外包装。若使用了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易碎或易破的内包装,应放在符合规定的中间包装中。

  • 装有第8类(包装类别II)液态腐蚀品的玻璃或陶瓷内包装应按要求放在相容的坚硬中间包装内。

总的来说,在有限数量的运输中,需要使用组合式包装,内包装和外包装是必需的,而中间包装则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此外,目前针对有限数量的包装测试要求并非强制性的。

3)包装标记要求

除了包装本身的选择要求外,包装标记要求也是有限数量与其他运输方式区别的重要特点之一。

内装有限数量包件标记

图一:内装有限数量包件标记

内装有限数量包件标记

图二:空运时,内装有限数量包件标记

图一所示的是我们在道路或海运中采用有限数量运输时需要在包装外贴上的有限数量标记,而图二则是针对空运情况下采用有限数量运输所需贴上的标记。因此,平时应根据具体的运输模式选择正确的有限数量包装标记。

在选定正确的有限数量包装标记后,还需要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大小来合理选择标记尺寸。关于标记尺寸的要求,主要分为以下两点:

  • 标记应清晰可见、可靠耐久。

  • 标记为菱形,最小尺寸为100mm x 100mm(可根据包件大小缩写,但不应小于50mm x 50mm),菱形边线的最小宽度为2mm(可根据包件大小缩写,但不应小于1mm)。

除了这些特殊包装标记外,是否就不需要在包装上加其他任何标记了呢?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图片:

有限数量包件标记和方向标记

图三:有限数量包件标记和方向标记

如图所示,除了有限数量的特殊包装标记外,我们还添加了方向标记。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需要方向标记取决于实际的危险品状况或包装形式。具体来说,如果满足以下条件:1)如果是内包装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包装;或 2)配有通风口的单一包装需要粘贴方向标记,该方向标记应贴在包件相对的两个垂直面上,箭头朝上。

那么,除了有限数量的特殊包装标记和可能需要添加的方向标记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标记,例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信息呢?根据现行规定,除了前面提到的两种标记外,其他标记并非强制要求。具体来说,关于托运人和收货人信息的相关法规标准,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附在包装上。

因此,只要满足了关于有限数量运输的所有条件,并且确保每辆运输车辆的总质量(包括包装)不超过 8000 千克,那么这些危险货物就可以按照普通货物的方式进行运输。

注意事项:

首先,目前私家车还不能运输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尽管目前这些货物可以按照有限数量运输的规定进行运输,但它们仍然具有危险性,因此不能豁免相关的安全培训、危险货物分类判定等要求。

其次,实际有限数量运输操作需要注意:1)托运前,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2)托运人应该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3)每个运输单元所装载包件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4)有限数量是可以使用集合包装的,并且有限数量也可以与其它危货/非危货混合装载。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

本质上而言,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都是针对运量较小、危险性较低的货物的一种放松部分监管要求的豁免形式。

对于例外数量而言,我们需要关注并遵守哪些规定呢?

  • 对例外数量的规定(JT/T 617.3 – 2018 8)

  • 对各参与方的培训要求(JT/T 617.1 - 2018)

  • 对货物危险性的正确分类(JT/T 617.2 - 2018)

  • 所用包装要起到保护货物,防控风险的作用(JT/T 617.4 – 2018 4.1.1、4.1.2、4.1.4、4.1.7)

如何判断您的产品可不可以走例外数量?

例外数量

在我国国内进行危货道路运输,请直接查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JT/T 617.3 - 2018)→搜索 UN 号→查看(7b)列→了解代号含义→完成!

注意注意:E0 不可行!E0 不可行!E0 不可行!

这意味着,如果 7b 列填写的是 E0,那么很遗憾,这种货物不能通过有限数量的运输,例如上图中的 UN 1060。换言之,如果 7b 列填写的是 E1、E2、E3、E4、E5,比如上图的 UN 1058,那么恭喜你,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你的货物可以享受例外数量豁免的优惠待遇。

例外数量的“量”是如何规定的?

例外数量的量

危险货物要想走“例外数量”这种豁免形式,前提是得把货物的危险性牢牢控制住。通过将危险性较高的货物用 E0 档在门外,而对于已纳入 E1、E2、E3、E4、E5 类别的货物,我们便可通过对运输数量的控制,进一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以UN 1058为例,法规要求每件内容器所装的货物要≤30mL/g。同时,每件外容器装的货物要≤1000mL/g,内外都有要求,双管齐下,给这些货物的危险性上了双保险。

另外,在需要将不同 E 编码的货物包装在一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遵循最严格的数量限制要求。举个例子,如果 E1 货物需要与 E5 货物一起包装,那么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内容器装货量不超过 30mL/g,外容器装货量不超过 1000mL/g 的规定来执行,这样才能确保合规无误。

例外数量包装有什么特殊要求?

  • 必须使用三层包装(内包装、中间包装、外包装),每种型号的包装,都要经过相应的测试(JT/T 617.3 – 2018 8.2、8.3)

  • 准备运输的完整包件,必须至少经过跌落测试和堆垛测试(JT/T 617.3 – 2018 8.3)

例外数量包装上的标记有什么特殊要求?

例外数量包装标记

这个红色的大 E 标记,是表示例外数量的尊贵身份,必须在包件上贴上。但是,仅仅贴上大 E 标记是不够的,第一行星星处应写明包裹内所有例外货物的危险类别,第二行星星处可以写上收/发货人信息。

颜色方面,红色是最常见的,但如果你喜欢黑色也可以,只要确保符号放在白色或反差底色上即可。最后,这个标记的尺寸只要大于等于 100mm×100mm,同比例放大就可以,不一定要覆盖整个箱子面。

其他注意事项须知:

  • 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危险货物符合 (JT/T 617) 的包装要求。承运人应要求驾驶员随车携带此声明。

  • 托运人在托运清单中需标明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和包件数量。

  • 每个运输单元所装载的包件数量应不超过 1000 个。

  • 特别数量可以使用集合包装,可以与危险货物/非危险货物集合包装一起使用。

  • 特别数量也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非危险货物混合装载。

危险货物特殊规定下的豁免制度

特殊规定是针对某些危险货物的一些特别要求,可能包括特别的测试要求,特别的豁免要求等。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特殊包装规定

第(6)列中的数字代码表示针对特定危险货物有特殊规定要求,如果没有列出,则表示没有特殊规定。具体的数字代码内容可在 JT/T 617 的第三章附录 B 中按数字顺序查阅。

特殊规定下的豁免情况汇总如下:

  • 危险货物中某成分或其含量符合规定给予豁免;

  • 危险货物的状态或形态符合规定给予豁免;

  • 包装要求或载运量符合规定给予豁免;

  • 物品项符合规定给予豁免;

  • 其他特殊规定;

案例1:以甲醛溶液举例

联合国编号中文名称和描述类别
包装类别特殊规定
2209

甲醛溶液,含甲醛不少于25%

8

533

特殊规定533:UN1198甲醛溶液,易燃,属于第3类物质;甲醛溶液,不易燃,甲醛含量少于25%,不受JT/T 617.1-2018~JT/T 617.7-2018限制。

目前,联合国编号为 UN1198 的甲醛溶液属于第三类易燃液体。如果甲醛溶液不易燃,且甲醛含量不小于25%,那对应UN2209,属于8类腐蚀性液体。如果企业运输的甲醛溶液不易燃且甲醛含量低于 25%,那么在道路运输时,企业可以将这种产品视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案例2:以硫为例

联合国编号中文名称和描述类别包装类别特殊规定
13504.1242

特殊规定242:做成某种形状(如小球、颗粒、丸状、锭状或薄片)的硫黄,不受JT/T 617.1-2018~JT/T 617.7-2018限制。

硫黄

exempted-tdg-guidance-111.png

硫黄

硫黄

对于这种 UN1350 的硫磺,如果将其制成小球、颗粒等形状的产品,便可在道路运输时获得豁免,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案例3:以气雾剂为例

联合国编号中文名称和描述类别包装类别特殊规定
1950气雾剂,腐蚀性的2-190

特殊规定190:气雾剂应有防意外释放的保护装置。仅装有无毒性成分且容量不超过50ml的气雾剂不受JT/T 617.1-2018~JT/T 617.7-2018限制。

针对联合国编号为 UN1950 的气雾剂,且具有腐蚀性,该产品在各项特殊规定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特殊规定 190。根据该规定,只要企业能确保该产品配备防止意外释放的保护装置,无毒性危害成分,且整体容量不超过 50ml,那么这种产品在道路运输时,也可视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案例4:以安全装置为例

联合国编号中文名称和描述类别包装类别特殊规定
3268安全装置,电启动的9-289

特殊规定289:装于车辆中或装于转向杆、车门镶板、车座等车辆部件内的气袋或安全带,不受JT/T 617.1-2018~JT/T 617.7-2018限制。

针对联合国编号为 UN3268 的安全装置类产品,特殊规定明确指出,安装在车辆内部或车辆部件(如转向杆、车门镶嵌板、座椅等)中的气袋或安全带,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可以视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但请注意,这里有两个需要特别说明的点:

  • 正常情况下的气囊装置或座椅安全带预张紧装置是属于1类爆炸品的,只有通过相关测试--篝火试验,排除该货物属于爆炸品的可能性后才可以将其划入到9类危货产品;

  • 单独运输的气囊或安全带是不满足特殊规定289要求的,仍然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案例5:以碳为例

联合国编号中文名称和描述类别包装类别特殊规定
1362碳,活性的4.2III646

特殊规定646:通过水蒸气活化法得到的碳,不受JT/T 617.1-2018~JT/T 617.7-2018限制。

针对联合国编号为 UN1362 的活性炭产品,特殊规定明确指出,通过水蒸气活化工艺制成的碳,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可以完全按照普通货物的运输标准进行处理。

相关资料与阅读推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通则》(JT/T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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