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问答

目前大家广泛关注的GB 9685-2008以及GB/T 10004-2008中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国标GB/T 10004-2008中规定溶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您认为这个标准以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是否太过超前?     答:是有一些超前,但是这个标准是推荐性,希望能做到的企业或者客户需要达到此标准要求的企业尽量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毕竟对于消费者健康而言,越严越好,越安全越好。另外该标准目前只对塑料类干式复合材料,不包括纸塑复合、铝塑复合等,所以企业应认真学习和了解,用户也要合理要求,要明白在质量要求提高的同时,产品成本也会提高,包装用户应适当提高包装产品的价格,以便包装企业的良性经营。 2、苯类溶剂包括苯、甲苯、二甲苯,您认为这点要求是否过于严格?企业能否在实际生产中通过严格的工艺控制,达到这个标准?     答:根据GB 9685-2008的规定,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油墨之中,二甲苯只许用于涂料和粘合剂,而且用量要达到制品标准要求。根据目前我国印刷行业技术水平,该要求对大部分企业是有一些严格。但是,该标准已经通过征求意见和检测验证,有企业能达到就说明技术上可行。另外任何标准都是要求部分正规企业能达到,不是要求所有企业能达到,就像高考一样,都能考上就没有意义,所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尽快改善工艺,提高技术水平,防止高端客户的流失。 3、有软包装企业提出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则软包装企业是否应该要求上游的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苯类溶剂≤0.003 mg/m2?     答:这两个指标没有必然关系,即使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苯类溶剂≤0.003 mg/m2,也不能保证软包装企业的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因为中间环节如工艺、环境控制以及其他污染等都会影响苯类检出值。软包企业可以要求油墨、薄膜、胶水等企业不得使用含苯类的溶剂,而且有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其检出值要低于0.01 mg/m2,,具体数据应根据各家的产品情况由软包企业经过试制和检测后确定更为合理。 4、有人说,目前仅15%的软包装企业的工艺水平能达到溶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即<0.01 mg/m2)这个标准,您认为大部分尚未达标的企业目前应该做哪些工作?会有哪些困难?从哪方面着手是最经济、直接和便利的?     答:达不到标准的企业目前应该做出分析判断,要么改进自身技术,要么改变客户要求。做哪些工作要根据企业情况,关键是你的上游产品和自己的生产技术二者要结合,原料合格不等于产品合格。困难可能因人而异,我想成本提高和售价不涨可能是最大的矛盾,需要企业决策层认真研究,行业协会和专家也要呼吁,让守法的合格品企业受益,让违法者和不合格企业停业甚至倒闭。我认为改变两头抓中间是关键,也能比较快的见效。两头就是上游供应商和你的下游客户,中间就是企业自身的改进提高和完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你必须接受的,这就是现实。相信永远不变的就是变的真理! 5、国标GB/T 10004-2008是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既然只是推荐性国标,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如果软包装企业可以不执行,但是食品企业要求软包装企业执行,您认为软包装企业比较可行、比较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推荐性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执行?   (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2)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   (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 (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根据以上说明,软包装企业可以不执行GB/T 10004-2008,但是食品企业要求软包装企业执行,软包装企业如能做到那就执行,并提出价格要求和说明;如果软包企业一下子做不到或能做到价格上不去没法合作,那就要进行谈判和沟通,说明实际情况,逐步改变产品结构和价格,找到让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法。当然,实在不行就要做大的改变,改变自己或者寻求新的客户,适者生存。 6、GB 9685-2008列明“未在列表中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有许多物料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超出列表中所规定的添加剂,但是所使用的化学添加剂会在生产过程中蒸发。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只需控制最后的包装物,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油墨、胶水及其它辅料则并不一定需要满足这些添加剂的要求?因为在使用过程中, 很多添加剂会挥发掉,只有最终包装物会与食品接触, 才需要测试“最大残留量QM 及特定迁移量SML。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企业声明自己的产品能满足GB 9685的要求, 需要提供何种证明?     答: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如果使用的物料是主料或公认无害的物质如水或食品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如淀粉或添加剂如食用油等,那就不需要执行GB 9685,但是如果是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用到的添加剂,存在对环境和人分体健康安全隐患,不管直接还是间接接触食品都应该符合GB 9685。 如果企业声明自己产品能满足GB 9685的要求,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化学特性资料     化学结构资料: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理化特性资料:熔点、沸点、分解温度、可溶性、化学反应活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如申报物质属于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二、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     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富含水分食品、富含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酒精类食品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时间和温度。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三、生产工艺资料     生产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四、质量标准资料     规格要求、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要求以及该标准制定的依据说明。 五、毒理学资料 (一)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以及加工用添加剂新品种,以及加工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依据新品种向食品迁移水平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小于等于0.01mg/kg的,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它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0.01-0.05mg/kg(包括0.05mg/kg),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资料。 3、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0.05-5mg/kg(包括5mg/kg),应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90天大鼠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新品种向食品中迁移水平为5-60mg/kg,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90天大鼠亚慢性经口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新品种为高分子聚合物(重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提供聚合物单体的毒理学数据。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品种的,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六、其他国家批准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批准使用情况证明。 七、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一)说明委托申请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请,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请资料中; (三)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八、迁移试验和残留量资料     根据新品种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新品种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 残留量资料: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 7、油墨(包括用食品级染料做的油墨)及涂料按规定是不允许与食品直接接触的, 如果有油墨能符合GB 9685的要求, 是否表示这种油墨可与食品直接接触? 按照现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在现有科技下有一部份油墨及胶水可能无法制造出来, 应如何处理? 有关食品包装生产用到的辅料(如:防粘油及纸张上光油)所含添加剂,在GB 9685-2003标准中应参照哪项限量标准?      答:油墨及涂料按规定是不允许与食品直接接触的, 即使有油墨能符合GB 9685的要求,也不表示这种油墨可与食品直接接触,必须在产品上予以说明。     按照现时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在现有科技下有一部份油墨及胶水可能无法制造出来, 应如何处理?建议企业对你使用的添加剂进行卫生行政审批,提供证据证明你使用的物质是安全可靠的,否则就是违规。     食品包装生产用到的辅料(如:防粘油及纸张上光油)所含添加剂,在GB 9685-2003标准中应参照哪项限量标准的问题不好回答,企业最好说明具体的物质名称,和GB 9685进行比对后参考以上有关回答进行。 8、应对《食品安全法》、GB/T 10004-2008、GB 9685-2008等新的法规及标准,您认为企业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是一个好的选择吗?您会选择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水性胶水、无溶剂复合等环保工艺及产品吗?如果选择,在工艺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从安全和长远来讲,使用无苯无酮油墨肯定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个人肯定会选择使用无苯无酮油墨、水性胶水、无溶剂复合等环保工艺及产品,但是希望企业在产品印刷时标明使用的油墨成分,特别是溶剂成分,可能更能提高环保型油墨的使用量。     建议在工艺上最好严格控制有害成分对车间工人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产品上标明使用的油墨达到的标准要求,最好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QS标志及编号在产品上标注,让消费者了解不仅食品安全,而且包装材料和油墨也是安全的,为食品安全多加一把锁,即“双QS”。     建议大家有问题及时反映给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等部门,并要求对企业关切的问题及时解决;另外建议新标准尽快纳入QS检测要求,使之成为强制性,统一全国对推荐性标准执行的混乱。

Jan. 23rd, 2015

其他进口食品

1.      其他进口食品进口情况 目前,国内除了有乳制品、酒类、软饮料外,越来越多的食品譬如饼干糕点、巧克力糖果、休闲食品、咖啡茶叶等进入超市卖场,走入千家万户。 据相关信息显示,目前,中国市场的进口食品来自世界上143个国家和地区,品类覆盖齐全,目前中国市场上的进口品种在5-6万种左右,品牌超过15000个以上。包括来自东南亚国家的酱料、调料、小吃、零食等休闲食品,来自北美的干果、糖果、奶酪、牛奶、西餐酱料等,来自南美等国家的咖啡、果汁、饮料等,来自欧洲主要国家的红酒、婴儿奶粉、巧克力、曲奇饼干等。 据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进口食品消费国,届时中国大陆进口食品市场规模将高达2400亿人民币。   2. 其他进口食品管理法规 2.1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国同时也公布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些标签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要遵守。另外不同种类食品均发布了相应的标签标准。 目前,中国各个口岸均实施进口食品标签备案程序,要求进口企业提供符合中国标签的标签进行备案。 1)准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签 2)标签备案 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法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责任: 1)进口食品出口商备案 2)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相关法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3 进口食品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进口口岸商检对进口酒类产品实施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具体依据的国家标准有: GB 7099-2003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GB 7100-2003      饼干卫生标准 GB 9678.1-2003   糖果卫生标准 GB 9678.2-2003   巧克力卫生标准 GB 17401-2003    膨化食品卫生标准 GB 19640-2005    麦片类卫生标准 GB 16325-200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3738 -2008   红茶 企业责任: 1)了解相关的指标要求 2)向中国出口前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告   3. 我们的服务 1) 进口食品标签设计/审核 2) 食品进口食品标签备案 3) 食品进口食品出口商备案 4) 食品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5) 进口食品检测代理 6) 食品进口法规综合咨询 7) 翻译进口食品原标签    

Jan. 22nd, 2015

进口水果

1. 水果进口相关情况介绍 近年来,大量进口水果从全球各地涌入中国市场。参考中国报告大厅(www.chinabgao.com) 2014年02月19日16:14的报告: 中国报告大厅数据分析:2014年1月进口商品中,鲜、干水果及坚果进口数量为37.7万吨,进口金额为639905.3万美元,进口数量累计比去年同期增长5%。进口金额增长16.4%。 然而水果是病虫害发生种类比较多的植物产品,不同国家水果上发生的病虫害情况差异较大,因而进口水果是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高风险物品。不同国家间的水果流通,使得一些水果上的病虫害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的例子很多,比如地中海实蝇、苹果蠹蛾等。 为了防止地中海实蝇等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的水果生产,我国对国外水果的进口实行了严格的控制,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禁止所有有地中海实蝇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水果进口。近年来,由于地中海实蝇发生情况的变化和有关国家对疫情的控制,我国开始允许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某些品种水果在符合我国检疫要求的条件下,从限定的口岸进口。根据国家质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去年报告,目前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如下:   表一  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2013年7月17日更新) 输出国家/地区 水 果 种 类 泰国 罗望子、桔、番荔枝、橙、柚、木瓜、杨桃、番石榴、红毛丹、莲雾、菠萝蜜、椰色果、菠萝、人参果、香蕉、西番莲、椰子、龙眼、榴莲、芒果、荔枝、山竹 马来西亚 龙眼、山竹、荔枝、椰子、西瓜、木瓜、红毛丹 印度尼西亚 香蕉、龙眼、山竹、蛇皮果 越南 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萝蜜、火龙果 缅甸 龙眼、山竹、红毛丹、荔枝、芒果、西瓜、甜瓜、毛叶枣(后四种水果限定从云南瑞丽、打洛口岸入境) 菲律宾 菠萝、香蕉、芒果、木瓜 日本 苹果、梨 巴基斯坦 芒果、柑橘 印度 芒果、葡萄 以色列 橙、柚、橘子、柠檬、葡萄柚 塔吉克斯坦 樱桃 中国台湾 菠萝、香蕉、椰子、番荔枝、木瓜、杨桃、芒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桔、柚、李、枇杷、柿子、桃、枣、梅、柠檬、橙、火龙果、哈密瓜、梨 美国 李子(加利福尼亚州),樱桃(华盛顿州、俄勒冈州、加利福尼亚州、爱达荷州),葡萄(加利福尼亚州),苹果(Red Delicious,Golden Delicious两个品种,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桔、橙、柚、柠檬(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亚利桑那州、德克萨斯州),梨(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 加拿大 樱桃 墨西哥 鳄梨、葡萄 巴拿马 香蕉 厄瓜多尔 香蕉 哥伦比亚 香蕉 哥斯达黎加 香蕉 乌拉圭 桔、橙、柚、柠檬 阿根廷 橙、葡萄柚、桔及其杂交种、苹果、梨 智利 猕猴桃、苹果、葡萄、李子、樱桃、蓝莓 秘鲁 葡萄、芒果、柑橘(葡萄柚、桔、橙、莱檬) 法国 苹果、猕猴桃 西班牙 桔、橙、柚、柠檬 意大利 猕猴桃 塞浦路斯 柑橘 比利时 梨 希腊 猕猴桃 南非 桔、橙、柚、柠檬、葡萄 埃及 橙、柚、桔、柠檬、葡萄柚 摩洛哥 柑橘(橙、宽皮桔、克里曼丁桔、葡萄柚) 澳大利亚 桔、橙、柠檬、葡萄柚、芒果、苹果(塔斯马尼亚州)、葡萄、樱桃(2013年仅塔斯马尼亚州) 新西兰 桔、橙、柠檬、苹果、樱桃、葡萄、猕猴桃、李、梨、梅     2. 进口水果管理法规 2.1 进口水果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水果标签的要求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水果包装的要求参照SN/T 1886-2007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这些标签标准及包装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要遵守。 目前,中国各个口岸均实施进口水果标签备案程序,要求进口企业提供符合中国标签的标签进行备案。   2.2 进口水果种类及入境要求 其次企业应了解拟进口的水果是否在国家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具体可参考《中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表一)。如果拟进口的水果不在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若企业想进口,必须由输出国官方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提交供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解禁。 最后根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 企业职责: 1)    准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签和包装 2)    标签备案 3)    参考《中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4)    办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相关法规: 1)    食品安全法 2)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SN/T 1886-2007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 4)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3 进口水果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具体依据的国家标准有: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蔬果植物类重金属限量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SN/T 2806-2011 进出口蔬菜、水果、粮谷中氟草烟残留量检测方法 SN/T 2114-2008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SN/T…

Jan. 22nd, 2015

进口软饮料

   1. 软饮料进口相关情况介绍 软饮料包括海关编码为2202的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汽水等)(以下称为非果汁软饮料)和海关编码为2009的水果/蔬菜汁(以下称为果汁饮料)。在2013年,非果汁饮料进口量为15.4万千升,进口总额1.5亿美元;果汁饮料进口量为10.7万千升,进口总额2.3亿美元。 非果汁软饮料进口量最大的5大国家和地区为:韩国、台湾、泰国、马来西亚、美国,占总进口量的85%,进口金额的81%。而果汁饮料进口量最大的5大国家和地区为:巴西、以色列、美国、西班牙、丹麦,占总进口量的68%,进口金额的74%。 非果汁软饮料进口量最大的5大口岸为:上海、厦门、青岛、深圳、大连,占总进口量的76%,进口金额的75%。而果汁饮料进口量最大的5大口岸为:上海、天津、北京、黄埔、广州,占总进口量的78%,进口金额的80%。   2. 进口软饮料管理法规 2.1 进口软饮料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国同时也公布了关于软饮料标签的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789-2007《饮料通则》。这些标签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要遵守。 目前,中国各个口岸均实施进口酒类标签备案程序,要求进口企业提供符合中国标签的标签进行备案。 1)准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签 2)标签备案 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法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4)GB 10789-2007《饮料通则》   2.2 进口软饮料类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责任: 1)进口软饮料出口商备案 2)进口软饮料进口商备案 相关法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3 进口软饮料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进口口岸商检对进口软饮料类产品实施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具体依据的国家标准有: GB 2759.2-2003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 7101-2003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11673-2003 含乳饮料卫生标准 GB 16321-2003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 16322-2003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 19296-2003 茶饮料卫生标准 GB 19297-2003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企业责任: 1)了解相关的指标要求 2)向中国出口前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告   3. 我们的服务 1)进口软饮料标签设计/审核 2)软饮料进口食品标签备案 3)软饮料进口食品出口商备案 4)软饮料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5)进口软饮料检测代理 6)软饮料进口法规综合咨询 7)翻译进口软饮料原标签  

Jan. 22nd, 2015

进口酒类

   1. 酒类进口相关情况介绍 2013年1月-10月 ,中国葡萄酒进口总计30.8万千升,同比下降约5.96%;进口总额12.34亿美元,同比下降0.85%。其中原瓶装葡萄酒进口量23.17万千升,同比增长6.24%;进口额11.4亿美元,同比增长2.11%。散装葡萄酒进口量达7.62万千升,同比下降30.29%;进口额9,406万美元,同比下降26.66%。烈酒方面,中国烈酒进口量达4.97万千升,同比下降1.34%;进口额达8.78亿美元,同比下降6.54。啤酒方面,中国啤酒进口量达15.34万千升,同比增长61.22%;进口额达1.92亿美元,同比增长56.16%。 我国前五大酒类进口国依次为法国、澳大利亚、智利、英国、西班牙,其中法国所占比重最高。2012年,自上述国家酒类进口额均呈上升趋势。   酒类前五大进口国的进口额   2. 进口酒类管理法规 2.1 进口酒类标签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国同时也公布了关于酒类标签的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这些标签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要遵守。 目前,中国各个口岸均实施进口酒类标签备案程序,要求进口企业提供符合中国标签的标签进行备案。   葡萄酒标签范本 企业责任: 1)准备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标签 2)标签备案 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法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4)标签备案须知   2.2 进口酒类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责任: 1)进口酒类出口商备案 2)进口酒类进口商备案 相关法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3 进口酒类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进口口岸商检对进口酒类产品实施卫生与质量指标检测。 具体依据的国家标准有: GB 2757-2012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15037-2006 葡萄酒 GB 4927-2008   啤酒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 10781.1-2006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2006 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2006 米香型白酒 GB/T 16289-2007    豉香型白酒 GB/T 20821-2007    液态法白酒 GB/T 20823-2007    特香型白酒 GB/T 20824-2007    芝麻香型白酒 GB/T 14867-2007    凤香型白酒 GB/T 20822-2007    固液法白酒 GB/T 20825-2007    老白干香型白酒 GB/T 13662-2008    黄酒 GB/T 23547-2009    浓酱兼香型白酒 GB/T 23546-2009    奶酒 GB/T 25504-2010    冰葡萄酒 GB/T 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 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 GB/T 27586-2011    山葡萄酒 GB/T 27588-2011    露酒 企业责任: 1)了解相关的指标要求 2)向中国出口前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告 3. 我们的服务 1)进口酒类标签设计/审核 2)进口酒类食品标签备案 3)进口酒类食品出口商备案 4)进口酒类食品进口商备案 5)进口酒类检测代理 6)进口酒类法规综合咨询 7)翻译进口酒类原标签  

Jan. 22nd, 2015

进口乳制品

  1. 乳制品进口相关情况介绍 2013年,我国乳制品进口仍维持高速增长,出口下降较多。根据海关数据显示,奶粉和液态奶进口增速较快,奶粉进口量同比上升49%,液态奶进口上升92%。具体情况如下: 乳制品种类 2013年进口量 同比增长 2013年进口额 同比增长 干乳制品 139.7万吨 33.9% 49.1亿美元 60.1% 奶粉 85.4万吨 49.2% 35.9亿美元 86.0% 乳清 43.4万吨 14.7% 8.5亿美元 13.9% 奶酪 4.7万吨 21.97% 2.3亿美元 23.9% 奶油 5.2万吨 8.2% 2.3亿美元 15.6% 液态奶 19.5万吨 91.6% 2.7亿美元 91.2%   其中奶粉从新西兰进口68.7万吨、美国5.5万吨、澳大利亚2.8万吨、欧盟5.4万吨。全年奶粉进口均价为4196美元/吨,同比上涨24.7%;乳清其中从美国进口20.7万吨、欧盟16.7万吨;奶酪从新西兰进口2.0万吨,澳大利亚1.1万吨,美国1.0万吨,欧盟4609.3吨。全年进口均价为4882美元/吨,同比上涨1.6%;奶油从新西兰进口4.6万吨,澳大利亚1827.3吨,法国1369.2吨,比利时1226.7吨。全年进口均价为4324.2美元/吨,同比上涨6.8%。   2. 进口乳制品管理法规 2.1进口乳制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其规定列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2013年4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2013年第62号公告。在公告中将乳品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并将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的过渡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1日。即在2014年5月31日前,进口乳制品境外生产企业必须完成注册才能继续向中国出口。 主管机构:质检总局  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乳品范围包括: 乳品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份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乳制品是指由乳(包括生乳、复原乳或者其他仅经过杀菌过程的液体乳)加工而成的食品。 消毒乳 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调制乳 其他消毒乳,如非热处理杀菌处理的膜过滤除菌、超高压杀菌处理等。 发酵乳制品 发酵乳(酸乳) 发酵风味乳(风味酸乳) 乳粉  全脂乳粉 部分脱脂乳粉 全脂加糖乳粉 脱脂乳粉 调味乳粉(全脂、脱脂) 配方乳粉 营养强化配方乳粉 其他乳粉 奶油 黄油 稀奶油 其他奶油 炼乳 加糖炼乳 无糖炼乳 其他炼乳 奶酪 干酪 硬质干酪 其他奶酪  乳清粉 脱盐乳清粉 乳清粉 其他乳清粉 乳清浓缩蛋白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较大婴儿、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乳与乳制品 干酪素;其他制品 在2013年12月份,中国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公布了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文件,包括: ·  2013申请注册的乳品企业名单1112 ·  2013乳品问卷附件-生产规范等效分解表1106-2 ·  2013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境外企业注册申请表1107-3 ·  2013进口乳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调查问卷1023-3 ·  2013官方符合性声明样式0621 ·  2013Questionnaire-Dairy Products1202-EN ·  2013AF-infant fomula manufactures1129-EN 相关法规: 中国食品安全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3年第62号)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文件   2.2 进口乳制品标签要求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普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要求(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要求);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相关要求(营养强化剂应当标示GB14880 – 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通用名称)。 2013年9月23日,质检总局公布《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其中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实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 1)进口乳制品中文标签确定 2)进口乳制品标签备案 相关法规: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4880 – 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2.3 进口乳制品出口商/进口商备案 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责任: 1)进口乳制品出口商备案 2)进口乳制品进口商备案 相关法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Jan. 21st, 2015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

一、食品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食品营养强化、平衡膳食/膳食多样化、应用营养素补充剂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改善人群微量营养素缺乏的三种主要措施。食品营养强化是在现代营养科学的指导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营养缺乏状况和营养需要,以及为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在食品中选择性地加入一种或者多种微量营养素或其他营养物质。食品营养强化不需要改变人们的饮食习惯就可以增加人群对某些营养素的摄入量,从而达到纠正或预防人群微量营养素缺乏的目的。   食品营养强化的优点在于,既能覆盖较大范围的人群,又能在短时间内收效,而且花费不多,是经济、便捷的营养改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   二、国际上食品营养强化的管理情况   国际社会十分重视食品营养强化工作。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1987年制定了《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为各国的营养强化政策提供指导。在CAC原则的指导下,各国通过相关法规来规范本国的食品强化。美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营养强化标准,实施联邦法规第21卷104部分(21 CFR Part 104)中“营养强化政策”,对食品生产单位进行指导。欧盟2006年12月发布了1925/2006《食品中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特定物质的添加法令》,旨在避免由于各成员国对于食品中营养素强化量不一致而造成的贸易影响。其他国家也通过标准或管理规范等途径对食品营养强化进行管理。   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修订的背景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1994)自1994年发布以来,对规范我国的食品营养强化、指导生产单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卫生部继续以公告的形式增补和扩大新批准的营养素品种和使用范围,实现对该标准的动态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卫生部标准清理计划,为做好本标准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效衔接、方便生产单位使用和消费者理解,亟需借鉴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营养强化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居民的最新营养状况和食品营养强化的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修订的基本原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是对《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历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梳理以及科学分类。主要修订原则如下:   1.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标准的科学性。   2.充分借鉴国际和发达国家的法规标准和管理模式。   3.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4.重点解决基础标准与产品标准间的矛盾、重复、不协调等问题。   5.兼顾行业现状和发展需要,确保标准实施的可行性。   五、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本标准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来自行业、相关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专家进行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10余次,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生产单位以及个人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0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并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2年3月15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六、标准的属性   本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旨在规范我国食品生产单位的营养强化行为。本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强制性体现在一旦生产单位在食品中进行营养强化,则必须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包括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可使用的营养素化合物来源等),但是生产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在产品中强化相应的营养素。   七、标准的基本框架   本标准包括正文和四个附录。正文包括了范围、术语和定义、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和营养强化剂质量标准八个部分。四个附录则对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以及食品类别(名称)四个不同方面进行了规定。   八、如何使用本标准   以下流程图直观地介绍了本标准四个附录的关系和使用方式。     九、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   1.标准名称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2.增加了卫生部1997年~2012年1号公告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附录B中营养强化剂的相关规定;   3.增加或规范了营养强化剂、营养素、其他营养成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术语和定义;   4.增加了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和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   5.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标准的食品类别(名称),调整、合并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删除了部分不适宜强化的食品类别;   6.列出了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7.增加了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和部分营养成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8.增加了食品类别(名称)说明;   9.删除了原标准中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   10.保健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和食用盐中碘的使用,按相关国家标准或法规管理。   十、如何理解和使用标准的附录A   附录A是对GB14880-1994、GB2760-1996和卫生部历年公告中关于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的汇总(特殊膳食用食品除外,在附录C中列出),是对各营养强化剂已批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整合,力求涵盖已经批准的所有产品类别。   例:生产单位欲在调制乳粉中强化维生素K,应首先查看附录A中允许强化维生素K的食品类别(名称),如下表,调制乳粉中维生素K的使用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使用量”的相关规定。维生素K只能在01.03.02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和孕产妇用乳粉)中进行强化,在其他类别食品中不得强化维生素K。   例:维生素K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营养强化剂 食品分类号 食品类别(名称) 使用量 维生素K 01.03.02 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 420μg/kg ~750μg/kg 调制乳粉(仅限孕产妇用乳粉) 340μg/kg ~680μg/kg   十一、 如何理解和使用附录B     附录B是根据原标准和卫生部历年公告批准的各种营养素化合来源汇总整理而成的。对大多数营养素而言,均提供了一种以上的化合物来源供生产单位选择。     例:欲在调制乳中强化锌,其可使用的锌的化合物应从附录B中锌的化合物来源名单中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如下表),使用量按“锌”元素计应符合附录A对调制乳中锌的使用量要求。     例:可使用的锌的化合物来源: 锌 硫酸锌 葡萄糖酸锌 甘氨酸锌 氧化锌 乳酸锌 柠檬酸锌 氯化锌 乙酸锌 碳酸锌     十二、如何理解和使用附录C   附录C共两个表格,其中表 C.1规定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即附录D中13.0类下的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表C.2规定了目前可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   对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本标准表仅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来源名单,不再规定其使用量,即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各营养素的含量按照相应标准执行,为达到含量要求,可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表 C.1的要求。   例:婴儿配方食品中锌的含量,应符合《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 中锌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要求,生产单位可以根据产品的自身特性和本标准要求选择使用表C.1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锌的化合物,包括硫酸锌、葡萄糖酸锌、氧化锌、乳酸锌、柠檬酸锌、氯化锌、乙酸锌。其他锌的化合物则不能在婴儿配方食品中使用。   对于在表C.2 中所列的目前批准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的其他营养成分,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按照表C.2的规定执行。   十三、 如何理解和使用附录D   附录D参考了国际和其他国家的食品分类,结合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考虑到一些产品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食品类别(名称)。该食品类别(名称)是为了规范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仅适用于本标准。   对于某些在分类上存在交叉的产品类别,生产单位可按照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的产品类别来选择使用该类别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如豆奶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可参照“04.04.01.08豆浆”执行,豆奶粉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可参照“04.04.01.07豆粉、豆浆粉”执行。   十四、 关于取消食盐作为营养强化剂载体   营养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食盐摄入量过高,同时我国高血压等慢性病的发病率也有升高趋势。为了配合国家的减盐行动,避免居民过多摄入食盐,本标准取消了食盐作为营养强化剂载体。   关于食用盐中碘的使用,生产单位依据《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执行。   十五、关于骨粉(超细鲜骨粉)的使用   本标准保留骨粉(超细鲜骨粉)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钙的化合物来源之一,在除特殊膳食用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类别中使用。但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和国际法典的化合物名单,本标准暂未将其纳入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钙化合物来源名单。   十六、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化合物来源中有效成分的使用量,因此一些化合物需要通过折算来确定其使用量。例如使用维生素E琥珀酸钙来强化维生素E,需折算成维生素E的量来使用。以下列举了部分营养强化剂的换算系数:   例1、维生素A:本标准规定维生素A的使用量以“视黄醇当量”计,相应的维生素A化合物的换算系数如下:   1 μg视黄醇当量=1 μg全反式视黄醇=1.147μg醋酸视黄酯=1.832μg棕榈酸视黄酯=6μg β-胡萝卜素(关于β-胡萝卜素是否需折算为维生素A的含量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例2、维生素E:本标准规定维生素E的使用量是以“d-α-生育酚”计,相应的换算系数如下:   1mg dl-α-生育酚=0.74 mg d-α-生育酚   1mg d-α-醋酸生育酚=0.91 mg d-α-生育酚   1mg dl-α-醋酸生育酚=0.67 mg d-α-生育酚   1mg维生素E琥珀酸钙(天然型)=0.78mg d-α-生育酚   1mg维生素E琥珀酸钙(合成型)=0.57mg d-α-生育酚   1mg d-α-琥珀酸生育酚=0.81 mg d-α-生育酚   1mg dl-α-琥珀酸生育酚=0.60 mg d-α-生育酚   例3、维生素C:本标准规定维生素C的使用量均以L-抗坏血酸计。   例4、维生素B1: 本标准规定维生素B1的使用量均以盐酸硫胺素计。   例5、维生素B2: 本标准规定维生素B2的使用量均以核黄素计。   十七、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和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本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   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   为保证居民均衡的营养素摄入,方便营养调查,有效预防营养素摄入不足和过量,我国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特别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与本标准配合使用,既有利于营养成分的合理强化,又保证了终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真实信息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十八、 关于“乳铁蛋白”等物质的使用   乳铁蛋白、酪蛋白钙肽、酪蛋白磷酸肽等物质以往按食品添加剂管理,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的“其他”功能类别的物质。在标准清理过程中,将上述物质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中删除,归入到营养强化剂的管理范畴,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保持不变。   十九、 关于营养强化剂在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标示方式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其问答的相关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本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生产单位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   1.标示化合物名称(按照附录B或表C.1中化合物来源项下的名称标示);   2.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3.标示营养素名称(按照附录A或表C.1中营养强化剂项下的名称标示)。   各种营养强化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顺序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   例:某食品按照本标准要求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标示方式为:1.标示化合物名称,即“dl-α-生育酚”;2.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即“维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维生素E)”;3.标示营养素名称,即“维生素E”。   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生产单位在配料表中采用上述第1、2种方式进行标示。   二十、可否将同类的营养强化剂(如维生素类)合并标示   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和阅读标签,也可以将强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分类标注。例:维生素(棕榈酸视黄酯,D-泛酸钙…),矿物质(碳酸钙,氯化镁…)。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配料可以依据具体使用目的选择类别进行标示。…

Dec. 31st, 2014

上海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相关问题的执行要求

一、关于中文外文标签一一对应的问题: (一)基本原则是按照原卫生部发布的GB7718-2011问答中第14条规定执行。 (二)在原文标签上保留的与我国食品相关标准中强制执行要求相关的标签内容,应在中文标签中做出翻译,包括但不限于:功能声称、营养声称、特别强调含量的配料和成分表述。 (三)鉴于中外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差异,如对过敏原成分的标注,营养素的标注等,不属于强制性标注的条款,允许不做一一对应的标注。 二、关于功能声称和宣传用语问题: (一)如果中文标签按照原标标签翻译关于功能声称和宣传用语,则需按照GB16740、GB13432、GB28050等标准要求的执行标签检验。 (二)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有功能声称,建议企业在中文标签中不予以标示并覆盖外文相应内容。 (三)如果原文标签中有营养素声称,若不符合GB28050等标准要求,建议企业在中文标签中不予以标示并覆盖外文相应内容。 (四)如果原文标签中有得奖标志(乳制品除外),若在中文标签中标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中文标签中不得标注。 (五)中外文有机标志(包括用词)、“无公害”、“天然”、“纯天然”在未取得国家认监委认可前,都不得标注在食品标签上。          但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除外,如天然矿泉水。 三、警示用语问题: (一)如果中文标签中按照原文标签翻译或者标注了警示用语,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检验。 (二)介于警示用语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使用安全,因此在具体检验过程中,鼓励企业标注相关警示用语。 (三)关于过敏源警示用语标准问题,按照GB7718-2011相关条款要求执行,虽不属于强制性标注条款,但鼓励企业标注。 四、关于字体大小问题: (一)基本原则          中文标签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原外文标签上的字体高度。 (二)食品名称字体大小问题          中文名称字体高度不能小于相应的原外文标签上的字体高度。          但原外文标签中食品名称字体极大时,如中外文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否则可特殊处理,但原则上应严格执行GB7718-2011,食品名称字体必须醒目。 五、反映品质特征用语的检验问题:       原外文标签中含有优质、高品质、超级、特级、高级、皇家等,若相关内容与我国标准中有关品质等级用语一致时,则按我国标准的品质等级用语所对应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其他情况不允许标注,即使原文标注了,也建议不标注。原文标签中有关于列级酒庄的描述,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以在中文标签中标注。 六、食品名称问题: (一)产品名称中可以同时标示对应的产品类别名称,如膨化食品、固体饮料等。除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已经使用“配方”以外的其他预包装食品,可以使用“配方”名称。 (二)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中已经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则可以不标注产品类别名称,反之则需标注产品类别名称。 (三)药用名称,不能作为食品名称。 (四)如果食品中存在两种以上配料,则产品名称应以配料质量比多的产品为主进行命名。一般情况下,占比例小的产品其名称在前,占比例大的产品其名称在后。 七、配料表问题: (一)食品名称应与配料相匹配。如,食品名称为牛奶巧克力,配料中未添加牛奶成分,只添加了香精,则食品名称应当标注为牛奶味巧克力。 (二)关于“不添加”、“不含”标注问题          如原外文标签中标示有“不添加抗生素”、“不添加防腐剂”、“不添加色素”、“不含抗生素”、“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等内容的,如在中文标签上标示,则需要按照GB7718-2011中4.1、4.2的规定标注。         如原外文标签中标示有“不含抗生素”、“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等如内容的,一般建议其不再中文标签中标示,原文内容要求覆盖;如原外文标签中标示有“不添加抗生素”、“不添加防腐剂”、“不添加色素”等内容的,一般建议其不在中文标签中标示,能提供相对应证明材料的,原文内容不要求覆盖。   八、质量(品质)标示问题:       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企业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保证真实、准确。 九、橄榄果实年份问题:       橄榄果实年份是指采摘年份。 十、品牌标注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我国允许企业使用非注册商标,但要符合我国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对已经获得工商部分颁发的受理商标注册证书的,允许其可以在中文标签上标注品牌加“TM”标志。 十一、营养标签问题: (一)按照GB28050-2011的要求,某种营养素没有强化在配料中,是属于天然含有的,在营养成分表中可以标注这种营养素含量。 (二)按照GB14880-2012问答中的要求,配料中给允许只标注营养素名称,不标注化合物来源。强化了营养强化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果原标签上没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进口报检时应提供生产商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化合物来源符合GB14880-2012的要求。如果原标签上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则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十二、酒类标签问题: (一)总糖与总酸的计算          “当总糖和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是……”是指总糖减去总酸的数值小于或等于2.0g/L,如总糖-总酸=1.5g/L,其差值均符合小于2.0g/L的规定。 (二)二氧化硫的问题          配料中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注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建议仅标注二氧化硫。 (三)原产国或产区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四)水标注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 (五)生产日期标注          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六)酒精度标注          酒类产品标签中酒精度的标示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酒类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注:根据GB/T11856-2008白兰地,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值允许差为正负1.0%vol,根据GB/T11856-2008威士忌,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值允许差为正负1.0%vol. (七)关于酒的等级(法定产区)问题          酒的等级(法定产区)不属于强制性标注内容,其中文标签有如下两种方式处理:如果原外文标签无相关内容,这不得在中文标签上标注;如果原外文标签有相关内容,若相关内容与我国标准中有关品质等级用语一致时,应按我国标准的品质等级用语所对应的检验要求试验检验。若不一致时,则核实原产地证,使用中文或原文加中文翻译方式进行标注,但不得在中文标签上使用引号池:”等级“,如:等级:AOC等。建议其用文字方式标示为:”XX法定产区“。 (八)葡萄年份问题          葡萄年份不属于强制性标示内容,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无葡萄年份的,不得在中文标签上标注。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有葡萄年份,可以在中文标签上按”葡萄采摘年份:****“方式进行标注。 (九)葡萄品种问题          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未标示葡萄品种,一般不建议在中文标签中标示葡萄品种。 十三、牛初乳问题: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可以使用或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其产品和标签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十四、益生菌问题:     益生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应当在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十五、食品添加剂标注问题:     对未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酵酒等食品,其天然含有的相关物质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相关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规定,不需要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  …

Dec. 31st,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