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相关问题的执行要求

Dec. 31st, 2014
1236

一、关于中文外文标签一一对应的问题:

(一)基本原则是按照原卫生部发布的GB7718-2011问答中第14条规定执行。

(二)在原文标签上保留的与我国食品相关标准中强制执行要求相关的标签内容,应在中文标签中做出翻译,包括但不限于:功能声称、营养声称、特别强调含量的配料和成分表述。

(三)鉴于中外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差异,如对过敏原成分的标注,营养素的标注等,不属于强制性标注的条款,允许不做一一对应的标注。

二、关于功能声称和宣传用语问题:

(一)如果中文标签按照原标标签翻译关于功能声称和宣传用语,则需按照GB16740、GB13432、GB28050等标准要求的执行标签检验。

(二)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有功能声称,建议企业在中文标签中不予以标示并覆盖外文相应内容。

(三)如果原文标签中有营养素声称,若不符合GB28050等标准要求,建议企业在中文标签中不予以标示并覆盖外文相应内容。

(四)如果原文标签中有得奖标志(乳制品除外),若在中文标签中标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中文标签中不得标注。

(五)中外文有机标志(包括用词)、“无公害”、“天然”、“纯天然”在未取得国家认监委认可前,都不得标注在食品标签上。

         但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除外,如天然矿泉水。

三、警示用语问题:

(一)如果中文标签中按照原文标签翻译或者标注了警示用语,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检验。

(二)介于警示用语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使用安全,因此在具体检验过程中,鼓励企业标注相关警示用语。

(三)关于过敏源警示用语标准问题,按照GB7718-2011相关条款要求执行,虽不属于强制性标注条款,但鼓励企业标注。

四、关于字体大小问题:

(一)基本原则

         中文标签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原外文标签上的字体高度。

(二)食品名称字体大小问题

         中文名称字体高度不能小于相应的原外文标签上的字体高度。

         但原外文标签中食品名称字体极大时,如中外文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否则可特殊处理,但原则上应严格执行GB7718-2011,食品名称字体必须醒目。

五、反映品质特征用语的检验问题:

      原外文标签中含有优质、高品质、超级、特级、高级、皇家等,若相关内容与我国标准中有关品质等级用语一致时,则按我国标准的品质等级用语所对应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其他情况不允许标注,即使原文标注了,也建议不标注。原文标签中有关于列级酒庄的描述,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以在中文标签中标注。

六、食品名称问题:

(一)产品名称中可以同时标示对应的产品类别名称,如膨化食品、固体饮料等。除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已经使用“配方”以外的其他预包装食品,可以使用“配方”名称。

(二)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中已经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则可以不标注产品类别名称,反之则需标注产品类别名称。

(三)药用名称,不能作为食品名称。

(四)如果食品中存在两种以上配料,则产品名称应以配料质量比多的产品为主进行命名。一般情况下,占比例小的产品其名称在前,占比例大的产品其名称在后。

七、配料表问题:

(一)食品名称应与配料相匹配。如,食品名称为牛奶巧克力,配料中未添加牛奶成分,只添加了香精,则食品名称应当标注为牛奶味巧克力。

(二)关于“不添加”、“不含”标注问题

         如原外文标签中标示有“不添加抗生素”、“不添加防腐剂”、“不添加色素”、“不含抗生素”、“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等内容的,如在中文标签上标示,则需要按照GB7718-2011中4.1、4.2的规定标注。

        如原外文标签中标示有“不含抗生素”、“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等如内容的,一般建议其不再中文标签中标示,原文内容要求覆盖;如原外文标签中标示有“不添加抗生素”、“不添加防腐剂”、“不添加色素”等内容的,一般建议其不在中文标签中标示,能提供相对应证明材料的,原文内容不要求覆盖。

 

八、质量(品质)标示问题:

      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企业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保证真实、准确。

九、橄榄果实年份问题:

      橄榄果实年份是指采摘年份。

十、品牌标注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我国允许企业使用非注册商标,但要符合我国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对已经获得工商部分颁发的受理商标注册证书的,允许其可以在中文标签上标注品牌加“TM”标志。

十一、营养标签问题:

(一)按照GB28050-2011的要求,某种营养素没有强化在配料中,是属于天然含有的,在营养成分表中可以标注这种营养素含量。

(二)按照GB14880-2012问答中的要求,配料中给允许只标注营养素名称,不标注化合物来源。强化了营养强化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果原标签上没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进口报检时应提供生产商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化合物来源符合GB14880-2012的要求。如果原标签上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则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十二、酒类标签问题:

(一)总糖与总酸的计算

         “当总糖和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是……”是指总糖减去总酸的数值小于或等于2.0g/L,如总糖-总酸=1.5g/L,其差值均符合小于2.0g/L的规定。

(二)二氧化硫的问题

         配料中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注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建议仅标注二氧化硫。

(三)原产国或产区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四)水标注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

(五)生产日期标注

         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六)酒精度标注

         酒类产品标签中酒精度的标示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酒类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注:根据GB/T11856-2008白兰地,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值允许差为正负1.0%vol,根据GB/T11856-2008威士忌,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值允许差为正负1.0%vol.

(七)关于酒的等级(法定产区)问题

         酒的等级(法定产区)不属于强制性标注内容,其中文标签有如下两种方式处理:如果原外文标签无相关内容,这不得在中文标签上标注;如果原外文标签有相关内容,若相关内容与我国标准中有关品质等级用语一致时,应按我国标准的品质等级用语所对应的检验要求试验检验。若不一致时,则核实原产地证,使用中文或原文加中文翻译方式进行标注,但不得在中文标签上使用引号池:”等级“,如:等级:AOC等。建议其用文字方式标示为:”XX法定产区“。

(八)葡萄年份问题

         葡萄年份不属于强制性标示内容,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无葡萄年份的,不得在中文标签上标注。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有葡萄年份,可以在中文标签上按”葡萄采摘年份:****“方式进行标注。

(九)葡萄品种问题

         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未标示葡萄品种,一般不建议在中文标签中标示葡萄品种。

十三、牛初乳问题: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可以使用或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其产品和标签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十四、益生菌问题:

    益生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应当在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十五、食品添加剂标注问题:

    对未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酵酒等食品,其天然含有的相关物质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相关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规定,不需要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