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修改后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内容请见附件。
新闻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