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正式实施(2019年12月1日实施),本次新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进行修订:
本文选取几个关键要点“处罚到人”“情节严重情形”“禁止虚假宣传”
“特殊温度贮存业务备案”“食安安全隐患食品与回收食品”“食安标准可提前实施”与大家分享:
1. 新食安条例“处罚到人”:
解读:之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般仅是对企业进行处罚,震慑作用不强,新食安条例规定对故意实施违法,性质恶劣,违法后果严重的行为,除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罚外,还需要对事件发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10倍收入的罚款,也就是权责大,责任大,拿的多,责任大。
触发“处罚到人”的条款主要为新条例中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内容涉及: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特殊食品标签与备案不一致,回收食品未按规定要求处置,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虚假宣传的情况;各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应该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避免以上违法行为的发生。
2. 新食安条例细化“情节严重情形”
解读:新食安条例明确了五种具体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出现食源性疾病和死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累犯等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为执法量刑提供依据,能够保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更加严谨、严肃。
3. 新食安条例“禁止虚假宣传”
解读:新食安条例明确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禁止对保健食品外食品声称保健功能;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18年年末,权健涉嫌非法传销和虚假广告后,国家大力加强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方面监管。2019年国家市场总局开展百日行动,联合多部门整治处罚“保健”市场乱象企业,新食安条例有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打击违法行为。
解读:新食安条例发布前,上海市已经对贮存和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备案见《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本次新条例要求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新食安条例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定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有必要的,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其进行自查、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同时明确召回食品不包括食安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以后,允许提前实施,但要求企业公开提前实施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公布到实施往往会间隔一定的时间,之前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否提前实施,没有统一的说法,本次新食安条例解决很多企业的困惑,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至于如何公布提前实施情况,暂时没有官方的意见,鉴于通常的做法,如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最新执行标准的年代号是一种可行的做法,或在官网或发正式执行标准说明函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