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有关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由台湾地区“食品药品管理署”监管。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第22条,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容器或外包装,应以中文繁体及通用符号,对强制标示的事项进行标签标示。
瑞欧整理了企业需重点关注的强制标示事项,供您参考:
品名
食品的品名应与食品本质相符,台湾地区还颁布了《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可供参考。
内容物名称
1. 内容物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别标示。(复合原料展开标示)
2. 台湾地区一些食品原料的名称与大陆不同需要特别注意转换,如“橙”在台湾地区配料表中被标为“柳橙”,配料表中需要谨慎核对原料在台湾地区的名称。
净重、容量或数量
需要以公制单位标示(例如:公克,公斤)
食品添加物名称
1. 食品添加物需要用台湾地区主管机关所定的品名或通用名称,不得仅以功能 (用途)名称标示。
如:粘稠剂:磷酸化磷酸二淀粉 需要标示为磷酸化磷酸二淀粉不得直接标示为修饰淀粉、粘稠剂、淀粉;
2. 甜味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要同时标示其功能性名称及品名或通用名称。如:麦芽糖醇(甜味剂)、防腐剂苯甲酸;
3. 还可参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制造厂商或台湾地区负责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
台湾地区食品可选择标示制造商或者负责商。输入台湾地区的食品,应标示台湾地区负责厂商资讯;并需另标示输入国制造厂商的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
原产地(国)
进口不同国家的食品(食品原料)到台湾地区进行混装,应依各食品混装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各产地(国)。
如:大包装奶粉来自美国澳洲,在台湾混合后分装成小罐,标示可以是美国、澳洲(依混装含量依序标示)。
* 更多具体信息可参考《原产地标示Q&A》
有效日期
可以标示:年/月/日,或月/日/年。
* 台湾地区发布的《市售包装食品有效日期评估指引》可参考
营养标示
1. 一般食品以及不含矿物质或维生素(营养添加剂)之锭状、胶囊状食品可以参考《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2. 添加营养素或矿物质作为营养添加剂之锭状、胶囊状食品可以参考《包装维生素矿物质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营养标示 应遵行事项》。
3. 标示内容需要有 营养标示作为标题,必须要标示的营养素为热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其他营养素可自愿标示。
4. 必须标示的营养素表达方式可以是每份、每100克。
5. 具体标签样式详见附表图:
一般食品、未满1岁婴儿食用食品及无添加维生素矿物质之营养添加剂的胶囊锭状食品应以方式(一)标示;
食品形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方式(二)标示。
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食品含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都需要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
更多信息可参考《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
其他公告事项为各种产品的具体标示如:咖啡因标示,素食标示,重组肉标示……可在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网站进行查询。
过敏原标示
根据台湾地区“食药署”更新的《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将需要强制标示过敏原警语的6种食品及其制品调整为11种。
包括:
· 蝦及其制品;
· 蟹及其制品;
· 芒果及其制品;
· 花生及其制品;
· 牛奶及其制品;但不包括乳糖醇
· 蛋及其制品;
· 坚果及其制品;
· 芝麻及其制品;
· 含麸质之谷物及其制品;但不包括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
· 大豆及其制品;但不包括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
· 鱼类及其制品;但不包括明胶
· 亚硫酸盐
提示语可以是“本产品含有○○”或“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
瑞欧提醒您
食品标签标示是企业将食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的重要途径,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产品选择。因此,目前各国及地区对于食品标签的管理日渐严格及规范,企业需持续关注食品标签法规动态,及时调整或更新,以免影响正常的贸易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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