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某啤酒公司自2006年成立后一直沿用添加甲醛制造啤酒的工艺。国务院2011年发布公告禁止食品生产厂家添加使用甲醛后,该啤酒公司仍在生产啤酒中添加甲醛并对外销售。2011年以来共计生产、销售“毒啤酒”40多万包及扎啤5吨,销售金额180多万元。该啤酒有限公司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李某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家住肥城市边院镇的王某2012年1月以来先后从泰安某牧场公司以6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死牛595头,17万多斤,分别销售给张某、高某、杨某等人,共计销售约243头,7.4万多斤,销售价格41万元。张某、高某等人又分别将死牛肉销售给他人。王某等28人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牛,仍介绍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上述刑罚。
两起案件经上诉审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维持原判,现已生效。该两起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案件在群众中反响强烈,对犯罪分子的严惩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作为“舌尖上的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属于国家安全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只有采取最为严厉的处罚,用巨大的成本风险倒逼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恪守底线,才会让走偏的责任坚挺起来,食品安全才会避免“易粪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