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初开始,被告人吴某权、周某艳夫妇承租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某一出租屋,用于生产豆芽并进行销售。期间,夫妇二人雇请了被告人吴某荣负责生产。
2014年3月6日16时许,花都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上述被告人出租屋内搜获了绿豆芽生长剂、AB粉、增白粉、咪鲜胺、头孢氨苄胶囊、诺氟沙星胶囊等添加剂;在豆芽作坊搜出有毒有害的成品绿豆芽1196斤、半成品绿豆芽3430斤;成品黄豆芽828斤、半成品黄豆芽2170斤;成品豆苗576斤、半成品豆苗168斤。经检测,涉案黄豆芽、绿豆芽、黄豆豆苗进行抽样质量检测检验鉴定,样品中均检出诺氟沙星、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咪鲜胺四种化学成份超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权、周某艳、吴某荣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吴某权、周某艳、吴某荣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查获有毒、有害食品8368斤,检出多种化学成分严重超标,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均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花都法院法官表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花都法院坚持从快从严审判,以“零容忍”的态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惩治力度。同时,强化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扩大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