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社会责任保险体系方面,《意见》明确,将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纠纷。到2015年底前,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重点引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参保。
《意见》要求,在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完成哈尔滨、绥化试点基础上,尽快启动齐齐哈尔、佳木斯、七台河、大庆、伊春等地的大病保险工作,尽早实现大病保险全省覆盖。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健康档案管理、风险评估、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基本医疗相衔接的医疗、疾病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