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前,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样检验中发现,母某某经营的餐饮店供顾客食用的腌腊制品含有亚硝酸盐成分,涉嫌违反了国家规定。当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与顺庆区公安分局的干警一起对该餐饮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在厨房内发现一袋已开封使用的亚硝酸盐和2000斤涉嫌添加了亚硝酸盐腌腊制品,遂当场扣押了未使用完了亚硝酸盐和对尚未被销售出去的含亚硝酸盐腌制品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经采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腌腊制品内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日前,顺庆区法院审经审理后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亚硝酸盐予以没收并处理,禁止该店当事人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