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这“三费”,长期以来存在于餐饮企业中,已成为消费者“无法拒绝”的潜规则。
“设置最低消费往往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之风。”在当天的会上,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但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对餐饮业“三费”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11月1日正式执行的《办法》,将对最低消费说不。
在提出企业经营准则的同时,《办法》也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担负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