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被提请审议。草案明确提出,要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社会共治理念,要求通过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针对此次“过期肉”事件,多位法学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很多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食品安全关键在于预防,信息公开能发挥的作用应聚焦于此。与此同时,对违法行为也应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信息公开确保食品安全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肖卫兵副教授指出,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提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健康和安全,必须零容忍。这就需要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间的联动,授权社会力量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的力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升食品安全。
肖卫兵认为,尽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中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规定很多,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提出一些宣传报道要求,但是这些规定仍需要继续完善。
首先,草案只是强调了信息发布,并没有授权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公众依申请公开权,不利于客观、真实、公正的舆论监督。其次,即使赋予公众有权申请查阅,主体不能仅仅限于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被纳入依申请公开对象范围,负有答复公众申请的义务。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国有企业更是如此。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肉就是一个警醒。再次,还应规定商业秘密适用例外。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应规定其不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公开。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集中公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不良信息,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此外,肖卫兵认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库不良信息的保存可以设定一定年限,超过主动公开年限后,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接受公众的申请。
“不能通过实时更新将历史上的不良信息简单过滤掉,损害公众的知情权。现有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体现这一有限遗忘精神。”肖卫兵说。
风险交流比信息发布更重要
“政府首先应充分认识到,然后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让公众逐步认识并接受这样一个理念: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食品,所谓安全,只是一个风险概率意义上的问题。”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认为,食品安全中信息公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实是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公开。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也不应仅限于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修订草案中所设置的政府单向的信息发布制度,而应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就食品安全风险的双向交流制度。
“过期肉”事件曝光后,上海市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表示将共同彻查严处,依法一追到底,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政府的这些举措,刘文静强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发布,首先要求政府及时发布信息。
“当有关食品安全的疑问出现时,政府应当做的是赶在谣言四起之前,主动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包括食品中的添加剂可能导致副作用的概率;保健食品的推荐适用人群、推荐食用的方法、计量和存在副作用的概率等。对个人就食品安全提出的质疑,政府应在公开的平台上及时予以回复。如果政府发布信息足够及时,与公众的互动足够有说服力,谣言是不会有市场的。”刘文静说。
刘文静认为,在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官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除了传统媒体外,政府应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对公众的所有提问均及时公开回答。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徐彩晶认为,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农业、水利、食品加工、贸易流通多部门,信息公开的前提是各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要充分共享,以形成完整的食品安全可防可控信息链条。
应推进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
“过期肉”事件曝光后,福喜集团发表声明称,该事件系个体事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涉事洋快餐们亦纷纷发表声明,称将全面下架并封存来自上海福喜的问题食品,并积极配合调查。但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快餐店仅对由此造成的断货表示歉意,并未就其未能发现并阻止劣质产品上市致歉。对于这些商家的法律追责也成为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的生产、进货、加工、销售等环节都有日常监管相应的规定。同时,不管是相关法律,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也有公开规定,包括所有环节应当监管;监管结果应当公开。但仍曝出食品安全问题,说明在监管结果信息的公开力度上仍有提升空间。
据介绍,今年年初,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如上海市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推进实施不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也有明确要求。
这位人士认为,加大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大力推进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可以成为信息公开制度大有作为的手段。告知社会公众,震慑不法商家。但目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和力度仍不够。法律规定了许多“应当”、“不得”,但在违反“应当”和“不得”行为的后续处罚手段方面,欠缺力度,导致部分不法商家在比较后,为利益所驱使,选择“不得”铤而走险。而强调对处罚结果信息的公开和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不失为强化行政执法机关日常监管作用、发挥社会公众共同监管效果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