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通知明确,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两部门要求,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原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在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是指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文件,也包括用以证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件。
目前,中国贸促会负责该证书的签发和对贸促会系统签证工作实施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