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已明确,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告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如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应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通知规定,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对于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予以查处。对于黑窝点非法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应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