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一篇关于征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意见的通知: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体系建设,提升监督抽查技术保障能力,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涉及11类24种产品(详情请参考文末附表)。相比2017年质检总局对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机械共3类16种产品开展的国家监督抽查活动,可以看出2018年国家质检总局无论是在食品相关产品抽查种类和产品类别上都加大了监督抽查的力度。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每年都会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活动。同时会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的24个实施规范将会是2018年质检总局对国内相关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性操作文件草案。
本次征求意见的24个《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了抽查产品的范围、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本文着重选取其中的《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膜袋类实施规范”)作一个详细的解读。
一、抽查范围及产品分类
《膜袋类实施规范》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以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附录A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材质生产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详细的产品分类见下表1.
表1 产品分类
序号 |
类别 |
1 |
夹链自封袋 |
2 |
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
3 |
包装用镀铝薄膜 |
4 |
商品零售包装袋 |
5 |
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 |
6 |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
7 |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
8 |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
9 |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
10 |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
11 |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
12 |
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 |
13 |
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
14 |
聚丙烯吹塑薄膜 |
15 |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
16 |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
17 |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
18 |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
19 |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
20 |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
21 |
聚丙烯(PP)挤出片材 |
22 |
塑料编织袋 |
二、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2。从质检总局公布的2017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数据可知,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是71家、501家、1798家,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3.0%、21.1%、75.9%,重点抽查的企业为小型企业。据此可以预测2018年质检总局的重点抽查对象是年销售额小于3000万元的小型膜袋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表2 企业规模分类表
企业膜袋类食品相关产品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销售额/万元 |
≥30000 |
≥3000且<30000 |
<3000 |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
三、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主要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其中强制性标准又可以细分为产品标准和检测标准两个小类,检验依据的简单整理汇总如下表所示: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检验依据 |
强制性标准 |
产品标准 |
GB 4806.7-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GB 4806.6-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
||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
||
检测标准 |
GB 31604.2-2016等10个GB 31604-2016系列法规 |
|
GB 4789.2-2016等6个GB 4789-2016系列法规 |
||
推荐性标准 |
GB/T |
GB/T 10004-2008等16个推荐性国家标准 |
QB/T |
QB/T 2358-1998等4个轻工行业推荐性标准 |
|
BB/T |
BB/T 0014-2011等5个包装行业推荐性标准 |
|
其他 |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
备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
四、抽样
《膜袋类实施规范》对以下抽样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1) 抽样的型号或规格、品种以及抽样的优先顺序;
(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例举了26种不同产品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并明确规定样品应抽取2017年4月19日以后(含4月19日)生产的产品;
(3) 样品处置;
(4) 抽样单。
五、检验要求
《膜袋类实施规范》一共列示了21个检验项目的要求,其中有18个是属于A类质量项目,3个是B类质量项目,同时给出了每个检验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以及检验采用的检测方法。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有异于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从严选择;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有异于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性标准要求时,依然可以按照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判定。
六、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质量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七、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企业可以提出进行异议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将按以下方式进行异议处理:
(1) 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证据证明;
(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3) 溶剂残留量和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其他的23种食品相关产品的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按照上文提到的几部分内容进行起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的产品下载相应的产品实施规范进行查看。建议企业首先需要明确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本次征求意见所涵盖的范围,其次需要关注征求意见稿所列示的各项检验项目及条件设置是否合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里面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最后,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的生产情况,检查草案中是否有描述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如果对公示的草案有相关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2018年2月16日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spjc@cnis.gov.cn)提出或联系我们(0571-87007548,cyl@reach24h.cn)代为提交。
附表:
24种征求意见的食品相关产品信息汇总
类别 |
产品 |
1.塑料材质 |
1.1膜袋类塑料材质 |
1.2容器类塑料材质 |
|
1.3工具类塑料材质 |
|
2.橡胶材质 |
2.1奶嘴 |
2.2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
|
3.纸材质 |
3.1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 |
3.2食品接触用纸容器 |
|
4.竹木材质 |
一次性筷子 |
5.玻璃材质 |
5.1玻璃酒瓶 |
5.2食品瓶罐 |
|
5.3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 |
|
6.陶瓷材质 |
日用陶瓷 |
7.金属材质 |
7.1接触食品用金属器皿及工具 |
7.2压力锅 |
|
7.3食品接触用金属盖 |
|
7.4食品接触用金属罐 |
|
8.食品机械 |
8.1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
8.2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
|
8.3工业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
|
8.4工业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
|
8.5家用食品加工设备 |
|
9.洗涤剂 |
餐具洗涤剂 |
10.消毒剂 |
接触食品的消毒剂 |
11.复合材料 |
食品用铝塑复合膜、袋 |
声明:
近日,瑞欧科技发现多家媒体或机构未注明文章原出处即进行转载发布,凡本网所有原创文章、图片及图表的版权均属瑞欧科技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烦请注明新闻来源(瑞欧科技REACH24H)和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