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是指用以标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作为食品生产、运输、销售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近年来,市场上的食品包装材料的标签标识存在内容不规范,使用说明缺失,标签标注词汇模糊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其用途产生错误的认识。
本文在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GB/T 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的基础上,对FCS(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委员会)最新颁布的《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标识标签指南》进行解读。
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法规要求
现阶段,我国针对食品接触材料标签出台的强制性标准主要有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GB 4806系列的相关产品标准。GB 4806.1-2016第8部分产品信息要求,针对标签标识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1)基本原则:信息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2)基本信息: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3)用途信息:终产品应注明“食品接触用”类似用语或加印调羹筷子标志。有特殊用途还需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4)警示信息:对于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
(5)标注方式: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在GB 4806系列的产品标准中都规定了“标签标识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可见GB 4806.1-2016中对标签标识这五个方面的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指南》制定的主要依据。
2、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指南解读
FCS最新发布的《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指南》是以GB 4806.1为基础,参考了GB/T 30643-20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定,针对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制定的操作指南,该指南明确了GB 4806.1中第8条关于产品信息的规定,如定义了最小销售单元、最小销售包装等,并对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标签标识的制作要求、内容提出了建议。事实上这份指南对于其它食品接触材料制品同样具有参考性。下面,本文将从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标签制作基本原则,标签内容,标注形式等三个方面进行重点解析
基本原则
GB 4806.1中规定的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在此基础上《指南》中新增了合规、完整、可操作等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标签的完整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识标签应包括GB 4806.1-2016以及相关产品安全标准中明确规定的信息,如材质、生产商、生产日期等内容和根据产品特点需标注的内容。而家电类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通常使用的材质和部件较多,可能会存在展示空间不足,不好印制等应用限制,因此 《指南》在3.1.5可操作原则及5.2条款中建议可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只印刷或标记产品适用于接触食品的标志标识和警示信息;其它信息企业可以灵活采取合适的标注载体,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印刷品来提供相关信息。
标签内容
《指南》中第1.5条定义了强制性标识内容,即标签中必须要标注的内容,也是GB 4806.1及GB 4806系列产品明确规定需要标注的信息,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材质、生产商、生产日期等。除了强制性标注内容外,还需结合产品特点,标注警示信息,如微波炉产品标注“加热食物不得使用金属器皿”并且警示信息字体大小不得小于3mm;对于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如标注使用指南的图示对使用者进行帮助说明。
标签形式
GB 4806.1中对于标签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GB/T 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规定标识标签不应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分离,且提供了三种标签的形式:a)直接印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本身上;b)直接印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销售包装上;c)连接、粘贴或放置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内的印刷品。在此基础上,《指南》按不同行销阶段,对标签形式进行了更详细的解析。
在零售阶段,安全标准所要求的信息应粘贴、印刷或标示在:
(1)最小销售单元上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或
(2)最小销售单元或最小销售包装的印刷品上;或
(3)由于技术原因无法粘贴、印刷或标记于最小销售单元上时,可粘贴、印刷、标记在紧邻的材料和制品上,但该标识标签应为购买者清晰可见;
在除零售阶段之外的其他行销阶段,安全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可粘贴、印刷或标示在:
(1)随附的文件上;或
(2)标签或包装上;或
(3)最小销售单元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在标注过程中,粘贴、印刷或标记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上的标签不应对食品造成污染;粘贴或直接印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上的标签不应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接触食品面直接接触。
瑞欧科技在应对美国食品接触材料(FDA FCM/FCN/Food Contact Notofication)、欧盟食品接触材料(EU10/2011/(EC) No.1935/2004)、韩国、中国GB9685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服务,提供合规解决方案。企业如果有进一步的疑问,欢迎咨询wangfang@reach24h.cn或者拨打0571-8196 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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