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企业须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以下简称“乳品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53号公告”,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4/t20130417_352863.htm),《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33号公告”,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9/t20130927_379033.htm)已经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为了确保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质量安全,规范上海口岸进口业务,告知如下:
一、涉及产品范围
进口乳品是指“乳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的产品范围,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进口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豆基;粉状、液体;涉及标准:GB10765、GB10767)、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25596)。
二、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企业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主动跟踪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确保企业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
(三)企业应该建立并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确保所进口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主要措施;
2.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保障措施;
3.组织与所进口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内部培训制度和记录;
4.进口食品信息数据库(信息至少包括中外文对应的品牌、品名、生产企业、产地、规格、预包装食品标签等),食品进口及其进口检验检疫结果档案,其中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5.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7.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处置不合格食品的制度程序以及与所进口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程序文件,包括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和报告制度以及应急联动责任人或负责人等。在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婴幼儿食品、乳品情况记录;
8.食品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如为租赁仓库,能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
企业应确保上述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并明确各项主体责任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四)需做销毁或退运处理的不合格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在完成销毁或退运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或退运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企业应向进口口岸的施检部门主动提交企业食品安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企业收货人备案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紧急联络人的职务、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和企业任命书;
4.企业进口食品信息和对外公告方式的情况说明,包括:产品品名、品牌、种类、产地和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
5.企业仓储场地信息,包括:经检验检疫认可的仓储场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企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7.企业按照《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要求》(见附件一)报送的食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资料。
上述资料中企业提供的书面文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四、进口婴幼儿食品仓库监督管理要求
(一)经现场查验,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婴幼儿食品一律扣留在口岸监管仓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不符合第133号公告的进口乳基婴幼儿配方粉,缺少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合格的进口婴幼儿食品。
(二)2014年4月1日起,未列入我局公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名单”(将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共网站上予以公布)的仓库不得存放未取得合格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婴幼儿食品。
五、婴幼儿食品、乳品进口要求
(一)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前置要求
1.进口乳品检疫审批申报要求
(1)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进口商需根据进口乳品的加工工艺如实申报。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品名一栏注明产品类别,如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
2.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首次进口前提交食品科学证实资料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上海口岸首次进口前,企业应按GB25596中“4.1一般要求”向上海局食品处(预约联系方式:021-38620968)提交相关科学证实资料、境外销售历史记录、以及标签资料(包括中文标签样张),经批复同意后,方准予进口。
上海口岸首次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指是指未取得总局标签系统中上海口岸标签备案号的进口婴幼儿食品。
3. 源自口蹄疫疫区国家的乳品进口前评估要求
对于源自口蹄疫疫区国家的乳品,应当按上海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关于进口口蹄疫发生国家和地区乳品要求》(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16661)办理乳品风险评估批复件(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和婴幼儿食品除外)。
(二)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申报入境,需提供的单证包括: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2.进口乳品(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乳品证书样本应当已经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http://jckspaqj.aqsiq.gov.cn/xz/ggshrzpzsyb/)。
进口婴幼儿食品(不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或官方授权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资料。评价资料须与申报食品的品名、批号等相对应,须标明“该批食品可供人类食用”或类似内容。
3.上海口岸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食品、和首次进口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企业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首次进口食品需提交检测项目要求见附件二。
上海口岸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食品是指未取得总局标签系统中上海口岸标签备案号的进口婴幼儿食品。
首次进口乳品是指2013年5月1日起,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乳品从上海口岸第一次进口。
4.非首次进口(后续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自主检测报告、报检单(如完成检验,还应随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53号公告、附件三中规定项目的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
5.标签资料请按上海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提供(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49761)。
6.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需要进口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9.进口乳基婴幼儿配方粉应严格遵守第133号公告要求,其中:
对于进口婴幼儿食品基粉,为避免大包装乳基婴幼儿配方粉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进口,进口基粉企业在报检资料中应随附国内加工企业的情况说明: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随附资料应该加盖生产加工企业公章。
10.依照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六、报检单证随附企业自主检测报告的要求
1.为了提高进口产品通关速度,减轻进口企业负担,鉴于进口婴幼儿食品检测项目复杂,检测要求较高,对于上海口岸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企业可委托国内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全项目检测。由口岸施检机构、或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出具的全项目企业自主检测报告,施检部门将不再重复外委托检测,以加快检验放行流程。
现阶段,经上海检验检疫局确认的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是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联系方式和委托检测申请单格式见附件四。
2.企业应确保提供的自主检测报告真实有效。如发现检测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能力明显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总局将发布公告暂停接受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涉及进口企业造假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上述报检单证要求中的第3、4项自主检测报告应与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
3.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不需提供第3、4项自主检测报告。
4.第3、4项自主检测报告中缺少检测项目的,在完成补正前,进口食品做暂扣处理,施检机构暂不对进口食品实施最终评定。其间,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应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如企业最终无法提供完整自主检测报告的,进口产品按不合格处置。
5.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乳品自主检测报告应包括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以及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项目内容详见附件二,其中污染物标准以GB2762-2012依据)。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婴幼儿食品自主检测报告包括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公告中的所有非首次进口乳品指定项目及附件三中指定项目。
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自主检测报告包括对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基粉原料应当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6.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再次进口时,应当连续5批(指5个不同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自主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非法添加物,则自主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提供自主检测报告时,应随附:之前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检疫证书;如连续5批次不属于同一个报检批的,还应随附已提供的在连续5批次范围内其他批次的检测报告、报检单(如完成检验,还应随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以做证明。
7.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第3、4项自主检测报告,可向上海局食品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申请委托国内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上海局食品处批复同意后可先接受报检,在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自主检测报告前,施检部门暂不对进口食品实施最终评定。其间,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应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如企业最终无法提供完整自主检测报告的,进口产品按不合格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