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人应规避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或变相标注禁用语,法律规定的必要生产企业信息除外。建议化妆品企业避免宣称“透皮给药专利技术”、“药用级别包装工艺”、突出标注“药用层孔菌、药用大黄”等涉嫌误导或暗示消费者有相关医疗功效的内容。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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