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原则要求(下):染毒途径、限量试验、组数与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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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日

根据《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毒理学试验设计在满足的基本原则(具有可重复性,遵循随机抽样原则,同时具有均衡性)的基础上,针对毒理试验的受试物、试验动物、染毒途径、组数与剂量、限量试验也有相关的原则要求。其中对于染毒途径、组数与剂量、限量试验的具体内容如下:

染毒途径

评价农药的安全性,要结合农药的使用特点。毒理试验是在模拟人体的暴露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实验动物的染毒途径应尽量与人的暴露途径一致。人类可以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如食物和饮水)、皮肤暴露的方式接触农药,这三种染毒方式一般都适用于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组数与剂量

 一般整体动物试验至少应设三个染毒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对照组除了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他处置方法都应与染毒剂量组相同。由于某种原因,受试物使用了某种毒性不明的溶剂、乳化剂或助悬剂,则应同时设空白对照和该溶剂、乳化剂或助悬剂对照。体外试验一般可设置三个以上有效剂量。

 应按循序渐进的原则设置剂量,即急性毒性试验为亚慢性毒性试验提供剂量设计依据,而后者又为慢性毒性试验提供剂量设计依据。如果跨越逐步试验的剂量设计,有可能导致剂量设计的错误,影响对受试物的评价。在设置三个剂量组的重复染毒试验中,高剂量组动物应出现明显的毒性效应,但一般不应出现死亡;低剂量组动物不应出现任何毒性效应,但应高于人的实际接触水平;中剂量组动物可出现轻度毒性效应。

限量试验

由于外源受试物在过量接触下都会造成健康危害,但是毒理学试验是以人体在最大接触条件下(多数情况不可能发生)的模拟状况来观察是否产生有害作用的,在已经满足安全性评价目的时,没有必要进行多个剂量组的毒理学试验,只进行一个剂量组的试验即可说明该受试物“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毒性,进行这种单一剂量组的毒性试验即为限量试验。

除了以上需要满足的要求外,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也需要对试验质量进行控制,并且需要符合“3R”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 试验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鼓励在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条件下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3R”原则:在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中要理解和考虑“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ment)”(即“3R”)原则,在保障人类健康的前提下,兼顾动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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