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部分,对保障农业及粮食生产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农药工业的迅速发展,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大量有毒物质进入土壤、水体、大气,阻碍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害物质通 过生物富集和食物链传递,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农药实施严格的登记许可制度,世界各国的农药管理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瑞欧科技为您梳理2017年全球农药管理法规十大变化。
一、 中国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发布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并通过新《农药管理条例》,随后农业部将其发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基于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发布了与之配套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质量管理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等,并对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有关事项做相应规定。
二、 美国EPA农药登记改进法案第四版将于近日更新
农药登记改进法案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Extension Act (PRIA 3) 将会于近日失效,失效后PRIA4将会启用。预计PRIA4启用后,会增加一些新的登记类型比如设备鉴定,另外农药登记评审费用也会上涨。PRIA3原定于2017年12月8日更新,目前延期到2018年1月19日。
三、2017年欧盟农药产品禁限用情况
2017年含有以下物质的农药产品在欧盟被禁:利谷隆(除草剂)、啶氧菌酯(杀菌剂)和异菌脲(杀菌剂)。另外,含草铵膦的产品在法国被禁,而含草甘膦的产品在欧盟获得了5年的续登。
四、 农业部成立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组建了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来自有关部门及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会前根据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参会的评审委员(专家)。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确保科学、公平、公正。
五、国家卫计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2017年2月9日国家卫计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等10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新国标规定了433 种农药在13 大类农产品中4140 个残留限量,较2014 版增加490 项。
六、 环保部发布包含农药制造工业的排污相关规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公布并施行。2017年率先对包含农药制造工业在内的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农药制造工业中,规定了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实施时限为2020年,其他实施时限为2017年。另外,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也已发布。
七、 欧盟内分泌干扰物(EDC)鉴定指南草案发布
2017年12月7日, ECHA和欧盟食品安全主管当局EFSA (the 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联合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the Commission’s Joint Research Centre)制定了内分泌干扰物鉴定指南草案。ECHA和EFSA邀请所有有兴趣的机构在2018年1月31日前给出评议。后续,欧盟将采用该标准来评估农药和生物杀灭剂中正在进行评估或者重新评估的物质。
八、美国EPA公布草甘磷风险评估草案
2017年12月,EPA公布了草甘磷的风险评估草案,该草案得出草甘磷对人类没有致癌作用的结论。基于此风险评估结果,EPA将在2019年发布草甘膦临时登记的评审决定。
九、中国农药登记部分费用降低
据发改委网站6月29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通知,降低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农药田间试验、残留试验、药效示范试验等收费标准均有所降低。
另外,财务部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涉及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十、乙草胺推荐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三
“鹿特丹公约”化学品审查委员会(CRC)第十三次会议于10月23日至27日在意大利罗马召开,CRC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药乙草胺、甲拌磷和工业化学品六溴环十二烷的最后管制行动通知,决定向缔约方大会推荐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三。
瑞欧科技农化和材料事业部从2014年开始深入研究欧美国家的农药法规,结合自身在欧美消毒剂法规的研究经验,为中国农药企业提供一站式合规服务,已成功帮助中国农药企业完成欧盟原药等同性评估(TE评估)、美国EPA农药登记,为中国农药企业走向世界,打开欧美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如果您有相关的任何问题,烦请联系仓云龙先生,0571-87007548,cyl@reach24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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