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农药登记前,企业应首先根据我国农药定义,判断拟登记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管辖范围。企业可根据农药定义,结合产品的实际用途,从产品的作用机理、功能宣称、使用场所及防治对象进行判定。
农业农村部针对一些常见易混淆的、难以判断的产品给出了官方认定意见,瑞欧整理了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范围界定的相关意见函,让企业对农药定义和判断能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农药定义和管理范围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主要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六类:
① 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② 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③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④ 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⑤ 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⑥ 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管理范围界定的相关意见
1. 清洁类消毒类产品与农药产品的界定 (农办农〔2022〕15号)
主要内容: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清洁类消毒类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认定意见。该意见表示,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农药范畴,不按照农药管理。
2. 植物提取物类“驱蚊贴”、“驱蚊手环”等防蚊驱蚊产品的认定意见 (农办法函〔2021〕19号)
主要内容:2021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效的,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因此市场中标称以植物提取成分为原料,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应界定为农药。
3. 兽药和农药的区分与界定 (农办农函〔2021〕3号)
主要内容:2021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区分兽药和农药管理的函。函指出,兽药和农药需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宠物等动物,预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虫,目的是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则属于兽药范畴,按照兽药管理。如果产品注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蝇、蜚蠊、蚁等害虫,则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
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农办法函〔2020〕14号)
主要内容:2020年8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该函指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5. 驱鸟剂的定性问题 (农办法函﹝2020﹞18号)
主要内容:2020年10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有关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该函指出,根据我国的农药定义,用于农业生产,主要功能为驱赶鸟类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属于农药。对于该类驱鸟剂产品,其标签标注用途为防止鸟鼠兔禽咬种子、幼苗、果实,采用喷雾、拌种、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生产,应当界定为农药,按《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6. 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的认定 (农办农函〔2019〕11号)
主要内容: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就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做出认定意见。该意见指出,农业农村部组织农药领域院士专家进行了论证,认为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中文通用名“二氯异丙虫酰胺”)均属于2003年美国富美实公司(原杜邦公司)公开的国际专利中具有杀虫活性的化合物,专利保护期至2022年。
国内已有企业申请了上述化合物与多种杀虫剂进行复配的专利,可用于防治蓟马、小菜蛾、稻纵卷叶螟等害虫。上述两种物质具有生物杀灭活性,对人畜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的定义及管理规定,将具有杀虫活性的物质用于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时,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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