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制剂毒理学资料主要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急性经皮毒性试验资料、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眼睛刺激性试验资料、皮肤刺激性试验资料、皮肤致敏性试验资料、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及健康风险评估需要的高级阶段试验资料(经初级健康风险评估表明对人体的健康风险不可接受时,需提供)。
对常规喷雾使用的制剂通常不要求提供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报告资料,但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提供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1、气体或液化气体;
2、发烟制剂或者熏蒸制剂;
3、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
4、蒸汽释放制剂;
5、气雾剂;
6、含有直径< 50微米的粒子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7、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
8、含有的活性成分的蒸汽压> 1×10-2帕,并且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
9、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 50微米的粒子或小滴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 1%)的制剂。
相关阅读:
▼▼
关注“农药登记百分百”
获取中国农药登记合规新资讯